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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時間:2018-02-02  信息來源:淮安保安網  點擊:15481次  【字體:
 
 2018年1月29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
參會人員:婁伯翱、王克、徐文剛、侯秀濱、陳忠軍、陳正國、管福建、王飛、陸彬、盧魯、李基生、付飛、王洪奎、魏良青、楊雪芹、王雪梅、孫惠娟

 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共121人次)
 
 
一、押運管理中心(28人次)
    武濤,男,30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0062.62元,自費2759.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66元。
    王明奎,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549.48元,自費1821.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46元。
    佴宏國,男,43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3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4555.92元,自費10489.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196元。徐聰,男,24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371.38元,自費2664.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32元。
    潘敏,男,41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9028.49元,自費2743.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60元。盧頂躍,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4219.26元,自費14932.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973元。
    周軍,男,3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8641.3元,自費14604.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842元。
    田萬昌,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5673.21元,自費3863.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52元。
    陳光富,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9473.21元,自費2544.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91元。
    陸冉,男,27歲,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905.86元,自費2428.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50元。
    陸冉,男,27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6月1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2512.76元,自費21257.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189元。
    鄭海,男,29歲,兒子因病 于2016年12月1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8392.58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759元。
    徐素霞,女,46歲,丈夫因病于2017年7月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680.54元,自費1831.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75元。
    高其榮,男,63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1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6522.14元,自費3253.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88元。
    陳峻濤,男,40歲,妻子因“右乳癌”于2017年5月起8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3698.98元,自費85674.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851元。
    周燕,女,40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7月2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2689.93元,自費5211.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82元。
    孫耿洲,男,43歲,女兒因病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1609.89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241元。
    顏廷露,男,37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9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1425.38元,自費22723.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72元。
    蔣偉明,男,父親因因病于2017年4月、11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106.21元,自費4301.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30元。
    胡玉兵,男,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至9月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5470.25元,自費733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34元。
    王國濤,男,父親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855.62元,自費3014.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01元。
    張晶,男,39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0月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9518.92元,自費475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75元。
    熊越清,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22812.23元,自費493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39元。
    潘錦國,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8日住院治療,母親因“后循環缺血、高血壓病3級等” 于2017年5月、7月2次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33705元,自費78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84元。
    戴赟,男,29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7月1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6848.76元,自費1247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47元。
    盧正全,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2次住院治療;母親因“慢性膽囊炎急性發作” 于2017年4月、5月2次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38423.49元,自費8223.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22元。
    馬如松,男,42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6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療,父親因“腦梗死、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等” 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784.74元,自費21308.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31元。
    胡偉民,男,53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8709.83元,自費6841.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84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58人次)
    張德軍,男,43歲,女兒中考被江蘇省淮陰中學錄取,根據《關于淮安保安優秀學子教育獎勵基金的條件及標準》第二條,考取淮陰中學高中部的學生一次性給予獎勵6000元。
    謝飛,男,2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096.85元,自費1791.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37元。
    張海林,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749.6元,自費1546.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64元。
     姜漢晨,男,25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92412.47元,自費17367.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6947元。
    范素俊,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982.37元,自費358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254元。
    王錦春,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2日、10月10日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247.99元,自費8945.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578元。
    朱建淮,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1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3501.36元,自費7874.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150元。
    馬金堯,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453.28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581元。
    張軍,男,40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21836.79元,自費85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434元。
    姜成峰,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2036.31元,自費9105.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642元。
    趙正權,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2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702.59元,自費272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55元。
    周紹艮,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8482.16元,自費1612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6451元。
    李登領,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2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675元,自費5325.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130元。
    葛長明,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1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025.68元,自費13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04元。
    邱貴德,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2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517.11元,自費2176.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62元。
    謝建剛,男,35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4008.09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603元。
    于艷,女,39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22082.39元,自費913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652元。
    楊榮林,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5018.7元,自費4145.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51元。
    徐猛,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5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763.5元,自費122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368元。
    丁海林,男,42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2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0624.39元,自費458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88元。
    張金保,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5008.03元,自費8311.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46元。
    莊正明,男,48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至12月9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6337.55元,自費33415.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012元。
    范延平,男,49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2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2327.77元,自費2425.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64元。
    付建強,男,41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6月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1067.06元,自費4220.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33元。
    孫瑞雪,男,50歲,妻子因病 于2017年6月2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6307.53元,自費5086.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63元。
    高金軍,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2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338.43元,自費1577.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37元。
    吳家繼,男,41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1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0660.4元,自費7444.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17元。
    丁峰,男,33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5月3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529.1元,自費3701.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55元。
    徐玉標,男,40歲,女兒因病于2017年7月2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951.18元,自費2662.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99元。
    吳以鵬,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9月1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24647.9元,自費1672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509元。
    王瑞艮,男,50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26818.43元,自費21540.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231元。
    陳海軍,男,42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5月8日住院治療,共花費9333.22元,自費4363.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55元。
    石馬之,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1月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409.5元,自費1914.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7元。
    王興貴,男,54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693.77元,自費3818.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73元。
    詹懷兵,男,47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11月22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087.91元,自費3212.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82元。
    詹懷兵,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9月2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724.48元,自費212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3元。
    金春紅,女,38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812.02元,自費2206.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1元。
    丁海珍,女,46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9568.11元,自費3290.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29元。
    魏牛成,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0月1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8012.5元,自費75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58元。
    熊正飛,男,57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5月至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4038.63元,自費18791.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879元。
    熊林芝,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1月1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1617.77元,自費4064.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06元。
    張太平,男,37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0月、11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130.66元,自費3768.9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77元。
    王海濤,男,45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9月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579.99元,自費150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0元。
    張海超,男,48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8月2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3829.78元,自費11927.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193元。
    費文松,男,50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2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714.91元,自費2442.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44元。
    徐業密,男,46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8月22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4143.33元,自費4936.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4元。
    陳玉祥,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8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1734.25元,自費886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87元。
    楊文強,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0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9447.62元,自費6624.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62元。
    龍錦寶,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1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54268.3元,自費347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477元。
    楊紹廣,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8月25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0915.3元,自費6092.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09元。
    焦麗麗,女,29歲,母親因病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1495.82元,自費3831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831元。
    陳鋼,男,44歲,母親因病于2016年1月至10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39238.49元,自費25539.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54元。
    朱聰,男,24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0月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2295.4元,自費7637.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64元。
    周明,男,26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9月2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384.43元,自費3265.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27元。
    石鵬,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3月12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7703.09元,自費5233.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3元。
    張凱,男,27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2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1441.51元,自費646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46元。
    周坤勇,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1806.32元,自費6585.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59元。
    姜海文,男,50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至10月6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0579元,自費18446.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845元。
 
三、物管分公司(6人)
    盧偉,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1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21211.51元,自費1088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354元。
    李翠華,女,5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758.58元,自費1782.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35元。
    張玉美,女,50歲,女兒因病于2017年5月2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4128.26元,自費2109.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16元。
    張玉美,女,50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6月1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084.33元,自費517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18元。
    李基生,男,53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2月2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414.62元,自費1481.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22元。
    殷士銀,男,41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7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7404.02元,自費12232.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23元。
 
四、駐外分公司(3人)
    唐朝順,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3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2194.53元,自費8247.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299元。
    林均民,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7690.17元,自費10854.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342元。
    邵國勤,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5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265.92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506元。
 
五、漣水分公司(5人)
    龍章,男,64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5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635元,自費5117.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047元。
    胡衛平,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935.91元,自費4107.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38元。
    賈玉生,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567.56元,自費3086.9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080元。
    夏春俊,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5日住院治療,共花費21106.21元,自費1386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546元。
    索淮河,男,66歲,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8月22日死亡,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六、檢測線(2人)
    范宣,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1108.48元,自費14898.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959元。
    施軍,男,50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6月至9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9711.99元,自費15515.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52元。
 
七、北京汽車(4人)
    王洪奎,男,42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7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089.22元,自費3881.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58元。
    王洪奎,男,42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2月至10月5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9702.72元,自費19375.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38元。
    季慶春,男,25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9月8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2921.84元,自費14516.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52元。
    干建浪,男,50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2月29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149.49元,自費2676.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68元。
 
八、二手車(1人)
    畢艷,女,41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7月1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64110.06元,自費23289.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329元。

九、及時雨典當行(1人)
    魏良青,女,34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8月24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1664.58元,自費25435.7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44元。
 
十、天倫汽修(1人)
    朱兆軍,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3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9295.48元,自費10431.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173元。
 
十一、新市局食堂、劍蘭賓館(6人)
    李海平,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7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6151.89元,自費490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715元。
    高海芹,女,32歲,丈夫因病于2017年5月12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8192.24元,自費13036.9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956元。
    吳艷紅,女,33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7月3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111.87元,自費5536.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54元。
    林兵,男,36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9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6110元,自費6899.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90元。
    葉桂紅,女,36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2月2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587.26元,自費200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01元。
    蔣書蘭,女,48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8530.1元,自費2790.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77元。
 
十二、市局借用人員(3人)
    張艷(大數據管理支隊),女,35歲,丈夫因病于2017年10月1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7653.78元,自費2326.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49元。
    劉蓓蓓(訪評中心),女,28歲,女兒因病于2017年10月11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8661.76元,自費7492.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24元。
    于松舟(訪評中心),女,28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療,共花費31396.08元,自費15582.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58元。
 
十三、財管、行政管理中心(3人)
    楊雪琴,女,47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813元,自費6388.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39元。
    韓強寧,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6日住院治療,共花費12048.97元,自費3378.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83元。
    嚴永林,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15.65元,自費1729.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73元。
 
 
互助基金會
二O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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