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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8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時間:2019-02-01  信息來源:淮安保安網  點擊:15166次  【字體:
 

2019年1月24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

參會人員:婁伯翱、王克、徐文剛、侯秀濱、陳忠軍、陸彬、陳峻峰、陳正國、杜仁兵、李基生、付飛、王飛、黃華、楊雪芹、王雪梅、孫惠娟、陳曉娜

 

互助基金2018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共144人)

 

 

    一、押運管理中心(40人)

劉兆志,男,39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893.26元,自費2189.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66元。

伍廣兵,男,43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452.93元,自費1553.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66元。

伍廣兵,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440.3元,自費1959.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88元。

董業天,男,31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024.73元,自費3228.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30元。

金培德,男,29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149.79元,自費3366.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78元。

傅平,女,51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505.28元,自費11517.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607元。

周曉軍,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780.86元,自費6882.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753元。

于增宜,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820.71元,自費3286.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50元。

佴宏國,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57.63元,自費1474.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42元。

薛偉國,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529.2元,自費1635.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91元。

薛偉國,男,47歲,妻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786.43元,自費3900.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5元。

陳峻濤,男,41歲,妻子因病多次住院治療,女兒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兩人共自費7992.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99元。

徐素霞,女,47歲,丈夫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85.81元,自費2406.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61元。

張青,男,30歲,兒子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40.52元,自費1939.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91元。

周風波,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657.65元,自費5077.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62元。

段學波,男,42歲,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768.26元,自費726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89元。

劉飛,男,38歲,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76.9元,自費2228.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34元。

武少清,男,42歲,女兒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682.15元,自費4724.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09元。

楊天林,男,39歲,妻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562.95元,自費645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68元。

周衛華,女,43歲,母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505.14元,自費669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69元。

徐忠全,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104.62元,自費4289.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29元。

安業靜,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7430.54元,自費19892.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89元。

陳飛,男,41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368.84元,自費61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15元。

朱天德,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至2018年多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5140元,自費1292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92元。

吳寶林,男,42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85.74元,自費1607.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61元。

陶輝輝,男,27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719.51元,自費3650.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65元。

鄭峰,男,37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206.77元,自費3804.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80元。

杜力,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6804.31元,自費982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83元。

王梅,女,45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848.35元,自費6247.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25元。

吳昊,男,33歲,父親因病于20188月至9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7781.11元,自費16486.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649元。

吳俊海,男,40歲,母親因病于年20186住院治療,共花費7808.38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81元。

王國濤,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10.18元,自費212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2元。

劉賓賢,男,49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303.04元,自費446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46元。

汪永泉,男,42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至7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9407.57元,自費276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768元。

熊越清,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8633.83元,自費22127.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13元。

張樹光,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502.84元,自費2222.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2元。

丁輝,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療,母親因病于20182月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34544.18元,自費14390.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39元。

王小東,男,44歲,父親因病于20189月至125次住院治療,共花費93206元,自費190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08元。

苗鋼,男,34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父親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8725.42元,自費4922.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2元。

汪洪渭,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7865.78元,自費52580.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58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66人)

朱學和,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863.73元,自費242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49元。

汪德海,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218.78元,自費5779.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312元。

周紅江,女,38歲,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55.89元,自費1797.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39元。

陳軍,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698.55元,自費6822.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729元。

彭永生,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187月、8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7372.06元,自費503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014元。

楊叢好,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320.36元,自費30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077元。

孫根兵,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60.55元,自費2037.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13元。

楊明華,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127元,自費723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894元。

劉業成,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977.67元,自費6682.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673元。

毛軍,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3月至8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69322.8元,自費42625.09元部分,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7050元。自費25342.17元部分,根據互助基金2017811日增加條款:一次性自付醫療費20000元以上的給予50%補助,計12671元。兩部分合計29721元。

陳登兵,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669.39元,自費4782.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674元。

李學遷,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68.27元,自費5037.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015元。

陳玉清,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900.1元,自費2222.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78元。

楊寶松,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65.45元,自費2941.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030元。

丁偉,男,38歲,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543.46元,自費578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313元。

朱敬照,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911.18元,自費5251.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100元。

張海林,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03.05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41元。

李晉,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468.76元,自費385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49元。

田玉春,男,49歲,本人于201810月因病去世,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丁來和,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8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46.47元,自費212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44元。

黃連春,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586.91元,自費1058.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318元。

王正風,男,56歲,本人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78.91元,自費3293.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53元。

周健,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003.14元,自費4241.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84元。

左桂彪,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563.38元,自費215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55元。

程巖東,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989.26元,自費4542.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90元。

李浩銘,女,30歲,女兒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990.9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099元。

茆海勇,男,39歲,兒子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744.14元,自費196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951元。

張如兵,男,31歲,女兒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014.99元,自費4270.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41元。

楊兆軍,男,46歲,兒子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892.71元,自費1957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936元。

馮相偉,男,36歲,兒子因病于2018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887.25元,自費453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81元。

杜云豹,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189月至12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94395.48元,自費4623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935元。

付林,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3825.36元,自費6845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268元。

何中偉,男,49歲,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952.93元,自費6122.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18元。

張金保,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85月至106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1933.98元,自費10745.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12元。

丁子偉,男,36歲,妻子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6091.74元,自費17349.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602元。

王純兆,男,53歲,妻子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694.47元,自費1108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63元。

劉海峰,男,43歲,妻子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158.21元,自費2719.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8元。

王芝虎,男,24歲,妻子因病于201711月、12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635.5元,自費7819.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73元。

陳大國,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803.22元,自費5294.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94元。

邵永凱,男,50歲,妻子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850.83元,自費7204.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81元。

陶衛開,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82.36元,自費649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74元。

吳家繼,男,42歲,妻子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366.29元,自費11208.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81元。

吳家繼,男,42歲,母親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6341.78元,自費13863.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386元。

張如軍,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033.49元,自費14798.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80元。

吳三成,男,57歲,父親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646.61元,自費7541.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54元。

楊衛東,男,52歲,父親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4820.69元,自費30770.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077元。

陳海軍,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021.61元,自費3895.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90元。

王寶華,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341.35元,自費2207.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1元。

谷愛春,男,45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3724元,自費1447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47元。

顏永慶,男,50歲,父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666.12元,自費6123.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12元。

楊璽,男,38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86.19元,自費4444.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44元。

張漢民,男,56歲,父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174.76元,自費2688.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69元。

周坤勇,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712月、2018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143.41元,自費6465.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47元。

王開全,男,41歲,母親因病于20187月、8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200.63元,自費6218.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22元。

魏從楊,男,49歲,父親因病于2018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666.38元,自費2355.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36元。

楊鳳成,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709.47元,自費17111.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711元。

周明,男,27歲,父親因病于201811月至12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9031.56元,自費9460.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46元。

周明,男,27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83.72元,自費283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84元。

連志運,男,37歲,父親因病于20187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213.9元,自費97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74元。

相兆林,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至7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8254.48元,自費7571.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57元。

范滿云,女,38歲,父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9744.91元,自費2543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44元。

張海超,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275.37元,自費1509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09元。

王建華,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5885元,自費7328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329元。

雍友君,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020.04元,自費1520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21元。

劉順華,男,53歲,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238.9元,自費4998.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00元。

陸大云,男,51歲,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4698.96元,自費2867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867元。

    三、物管分公司(3人)

馮云,女,46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173.92元,自費5210.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084元。

劉從義,男,61歲,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5735.46元,自費43000.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2017811日新增條款,會員一次性自付醫療費2萬元以上給予50%補助),給予自費部分50%補助,計21500元。

葛長軍,男,47歲,兒子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14.45元,自費191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8元。

    四、駐外分公司(5人)

童忠華,女,47歲,本人因病于20186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9682.93元,自費12904.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162元。

仲從學,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88.57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16元。

張成國,男,39歲,本人因病于20187月起多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74501.96元,自費41628.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6652元。

林均民,男,58歲,妻子因病于20181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4671.67元,自費32994.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949元。

齊加春,男,48歲,妻子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116.54元,自費4100.7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15元。

五、漣水分公司(5人)

周漢軍,男,67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485.38元,自費15795.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6318元。

朱夕云,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810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2222.05元,自費8886.2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555元。

陳桂標,男,62歲,本人因病于20185月起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1246.91元,自費27728.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1091元。

唐桂明,男,63歲,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812月死亡,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陳永兵,男,60歲,妻子因病于201712月起多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7533.39元,自費3881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22元。

六、駕校(2人)

劉正焰,男,49歲,母親因病于20185月至12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28060.3元,自費62517.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252元。

劉健,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10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1486.85元,自費5232.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3元。

    七、新市局食堂、劍蘭賓館(5人)

吳俊寶,男,38歲,妻子因病于20186月至10月多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5307.98元,自費5847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771元。

莊鳳香,女,52歲,父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758.41元,自費830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30元。

蔣書蘭,女,50歲,母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033.07元,自費9743.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74元。

孫萍,女,41歲,父親因病于201712月至201812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1502.54元,自費21771.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77元。

秦加翠,女,50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983.72元,自費235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36元。

八、北京汽車、天倫汽修(2人)

王洪奎,男,44歲,母親因病于20183月至106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2366.58元,自費37542.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754元。

徐靜,女,49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591.09元,自費2255.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90元。

九、消防(1人)

何金成,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7055.13元,自費1561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62元。

十、檢測線(1人)

王麗華,女,42歲,女兒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231.02元,自費20962.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144元。

 十一、技防部(1人)

葉圣琦,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810月至11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5842.33元,自費9003.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00元。

十二、器材經營部(1人)

張輝,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9923元,自費18337元;母親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952.49元,自費8797.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714元。

十三、財務、行政管理中心(12人)

劉奕含,女,28歲,本人因病于2018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673.52元,自費5279.0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112元。

張霄,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492.56元,自費4329.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15元。

帆,女,41歲,丈夫因病于20184月住院治療,女兒因“間歇性外斜視”于20188月住院治療,父女共花費29868.81元,自費16090.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414元。

陳友娟,女,30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6377.4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638元。

孫月芹,女,40歲,父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19053.14元,自費9358.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36元。

劉娟,女,36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至11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3912.03元,自費1270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71元。

王旋,女,26歲,母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771.59元,自費2903.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90元。

周倩,女,24歲,父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015.61元,自費23681.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368元。

余濤,女,22歲,母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464.03元,自費1072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072元。

王雪梅,女,39歲,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156.48元,自費556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56元。

王霞,女,47歲,父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203.52元,自費4956.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6元。

孫惠娟,女,41歲,父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017.25元,自費1924.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2元。

  

互助基金會
二O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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