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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時間:2019-08-16  信息來源:淮安保安網  點擊:14547次  【字體:
 

2019年8月5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

參會人員:趙愛忠、王克、陳忠軍、陸彬、陳峻峰、陳正國、管福建、李基生、王飛、張耀、王浩琨、劉正焰、楊雪芹、王雪梅、孫惠娟、楊盼盼

 

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共161人)

 

 

一、押運管理中心(32人)

潘敏,男,43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252.84元,自費3786.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25元。

劉繼宏,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513元,自費6379.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552元。

張才軍,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539.02元,自費1693.0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08元。

印文武,男,36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88.19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96元。

佴宏國,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000.24元,自費2114.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40元。

吳寶林,男,43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531.63元,自費2374.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31元。

張雷,男,40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93.01元,自費1713.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14元。

孫玉傳,男,48歲,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228.18元,自費3699.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55元。

胡家軍,男,41歲,兒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347.29元,自費1716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575元。

劉飛,男,39歲,女兒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370.2元,自費3200.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80元。

劉興鳳,男,59歲,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812.45元,自費3391.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09元。

徐素霞,女,48歲,丈夫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328.15元,自費2439.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66元。

王立軍,男,32歲,兒子因病于20192月、4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030.54元,自費11936.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790元。

許可,男,29歲,女兒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010.67元,自費31587.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738元。

顏廷露,男,39歲,妻子因病于20183月起8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1564.02元,自費33179.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977元。

楊青,男,39歲,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137.37元,自費3870.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87元。

許靜,男,29歲,母親因交通事故致于2018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959.43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396元。(經詢問:交通事故對方也受傷,三輪車無保險,交警處理為醫療費各自付,因已報警醫保無法使用)

吳寶林,男,44歲,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978.89元,自費2245.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5元。

殷大偉,男,33歲,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661.43元,自費5261.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6元。

紀鵬,男,31歲,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821.48元,自費49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1元。

金培德,男,30歲,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176.99元,自費4616.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62元。

徐登榮,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93月、4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4404.36元,自費6380.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38元。

陶輝輝,男,28歲,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561.25元,自費6662.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66元。

王小東,男,44歲,父親因病于20191月至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240.74元,自費19528.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53元。

胡玉兵,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855.93元,自費6682.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68元。

徐登元,男,49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825.86元,自費261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61元。

韓軍,男,53歲,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236.17元,自費4309.0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31元。

陳洪軍,男,43歲,父親因病于20184月起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2458.97元,自費2117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18元。

朱國順,男,34歲,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019.22元,自費6935.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94元。

高衛芝,男,44歲,母親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8969.01元,自費941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42元。

孫惠軍,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812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0945元,自費30271.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027元。

陸啟軍,男,51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5863.68元,自費11063.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106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98人)

雍友君,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049.96元,自費2350.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23元。

汪祝業,男,56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179.11元,自費2172.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60元。

董玉中,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160.11元,自費4354.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24元。

李淮成,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554.49元,自費2187.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66元。

周海成,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060.73元,自費445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59元。

顏青松,男,43歲,本人因病等于20191月至3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7115.32元,自費9824.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930元。

武永兵,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046.69元,自費915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664元。

朱永進,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76.15元,自費196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88元。

李愛林,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2019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1199.59元,自費6475.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590元。

楊文華,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974.87元,自費5537.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215元。

張同貴,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53元,自費1307.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392元。

李晉,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593.82元,自費358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255元。

張國銀,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102.35元,自費4070.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25元。

張燕,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49.5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242元。

趙一凡,男,22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954.1元,自費10393.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157元。

孫孝軍,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713.67元,自費1565.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70元。

許洪飛,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23.59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093元。

陳軍,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591.23元,自費4148.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52元。

王恒瑞,男,31歲,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67.32元,自費182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48元。

王軍,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943.62元,自費100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020元。

費文松,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326.19元,自費114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342元。

吳延軍,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240.69元,自費346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213元。

趙正權,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63.16元,自費4619.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617元。

陳玉清,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664.46元,自費439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39元。

袁全,男,38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24.96元,自費1767.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30元。

楊寶松,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83.72元,自費1956.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87元。

熊建勇,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213.93元,自費908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632元。

陳國華,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36.46元,自費179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38元。

左紅剛,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326.78元,自費378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24元。

張艾山,男,35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25.11元,自費1419.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26元。

張安有,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37.07元,自費1863.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59元。

張愛林,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685.32元,自費2950.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033元。

朱軍民,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41.02元,自費3978.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93元。

王廣衛,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258.26元,自費23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12元。

陳明,男,48歲,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248.67元,自費831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47元。

周明,男,27歲,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275.62元,自費221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32元。

黃永祥,男,58歲,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516.78元,自費1222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833元。

嚴克林,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770.9元,自費4511.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77元。

朱兵,男,50歲,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902.86元,自費236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55元。

王康,男,28歲,女兒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927.04元,自費3065.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60元。

左立兵,男,28歲,兒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566.25元,自費3143.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72元。

楊健,男,40歲,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321.68元,自費3916.0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7元。

胡建超,男,53歲,女兒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790.49元,自費3890.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4元。

馮相偉,男,37歲,兒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93.96元,自費255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83元。

李晉,男,45歲,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801.27元,自費425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38元。

朱從江,男,39歲,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151.08元,自費6118.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18元。

張關榮,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594.05元,自費391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8元。

鄭安,男,49歲,女兒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642.6元,自費4803.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21元。

孫茂林,男,48歲,兒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776.62元,自費748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23元。

趙步松,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004.96元,自費715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73元。

朱建淮,男,54歲,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936.51元,自費298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47元。

郝林,男,54歲,妻子因病于20171月、2019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8144.82元,自費11587.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738元。

張金保,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192月起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64909.81元,自費2427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641元。

劉春太,男,58歲,妻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886.2元,自費17799.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670元。

周樹華,男,63歲,妻子因病于20183月起6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01709.97元,自費133204.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9981元。

王躍剛,男,37歲,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497.62元,自費3174.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76元。

馬如萬,男,54歲,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093.75元,自費491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38元。

項玉忠,男,53歲,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49.97元,自費1328.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99元。

楊金權,男,48歲,兒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06.06元,自費1824.7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74元。

連會榮,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623.86元,自費9294.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29元。

宋建國,男,54歲,父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751.98元,自費280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80元。

汪德海,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988.44元,自費69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91元。

秦勝,男,52歲,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1325.12元,自費19223.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22元。

尚兆鑾,男,39歲,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529.57元,自費8912.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91元。

陳愛忠,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708.41元,自費2054.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05元。

項克政,男,39歲,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688.12元,自費10085.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009元。

王少倫,男,59歲,父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825.76元,自費1288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89元。

楊健,男,40歲,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535.66元,自費2345.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35元。

張明忠,男,50歲,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767.67元,自費2923.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92元。

陳海兵,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454元,自費520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1元。

張漢民,男,56歲,父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1926.85元,自費10622.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062元。

呂志剛,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9093.46元,自費8732.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73元。

張凱,男,29歲,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464元,自費21037.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04元。

孫悅舒,女,33歲,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90.17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09元。

胡建超,男,53歲,父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262.43元,自費433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33元。

唐海飛,男,43歲,父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069.27元,自費2190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90元。

譚洪發,男,53歲,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182.8元,自費712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12元。

胡兆軍,男,53歲,母親因病于20192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6191.59元,自費15729.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73元。

姚創,男,31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716.94元,自費3516.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52元。

嚴金良,男,55歲,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693.5元,自費340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40元。

楊鳳成,男,48歲,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103.54元,自費671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71元。

徐撼澤,男,25歲,父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7434元,自費2203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03元。

鄭玉娟,女,46歲,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8375.7元,自費14161.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16元。

董志軍,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5809.6元,自費17374.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737元。

梅永祥,男,50歲,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6991.11元,自費1453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54元。

梁伯銀,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914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1529.62元,自費789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90元。

曹士忠,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608.35元,自費797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98元。

龔少年,男,62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660.08元,自費2141.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4元。

張國權,男,24歲,父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677元,自費5681.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68元。

顧興喜,男,51歲,父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785.41元,自費7960.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96元。

汪德海,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9154.49元,自費806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06元。

袁全,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299.39元,自費2581.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8元。

鄭玉娟,女,47歲,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5920.86元,自費16479.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648元。

周愛軍,男,43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475.35元,自費4172.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17元。

胡玉安,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088.54元,自費7665.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67元。

趙燕龍,男,52歲,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709.88元,自費5126.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13元。

張布連,女,49歲,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001.53元,自費13820.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382元。

馬福祥,男,45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012元,自費2538.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4元。

 

三、物管分公司(2人)

耿學軍,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185月至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7628.59元,自費18987.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48元。

耿學軍,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191月至5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0241.38元,自費5424.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14元。

 

四、駐外分公司(2人)

張成國,男,39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342.02元,自費5661.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265元。

付德樂,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008.16元,自費13430.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015元。

 

五、漣水分公司(9人)

時榮芳,女,57歲,本人因病于20189月至201949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31547.72元,自費39107.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688元。

王軍祥,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13.31元,自費2289.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01元。

張孝扣,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6753.12元,自費13154.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262元。

張達如,男,64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922.1元,自費9213.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686元。

李濤,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6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1625.41元,自費5516.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931元。

張漢進,男,66歲,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663.73元,自費2646.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26元。

 

李濤,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4480.15元,自費22297.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30元。

夏建平,男,52歲,父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5921.7元,自費5428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428元。

戴從華,男,49歲,父親因病于20191月、3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62251.3元,自費1126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127元。

 

六、駕校(3人)

董軍,男,50歲,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5632元,自費524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43元。

劉健,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91月、2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1705.93元,自費8677.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68元。

劉正焰,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5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2034.5元,自費25401.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40元。

 

七、新市局食堂、劍蘭賓館(6人)

王學軍,男,42歲,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475.92元,自費4382.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34元。

孫芳,女,49歲,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924.59元,自費1200.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360元。

孫丹丹,女,32歲,女兒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25.51元,自費2713.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7元。

葉桂紅,女,37歲,母親因病于2019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2537.25元,自費1301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302元。

王建潤,男,30歲,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469.47元,自費596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96元。

孫萍,女,42歲,父親因病于20191月至6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2222.81元,自費2281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81元。

 

八、天倫汽修(4人)

朱禹熹,女,29歲,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76.26元,自費1678.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04元。

趙寧,女,30歲,兒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193.02元,自費7158.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73元。

王定安,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269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90元。

楊勇,男,22歲,母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823.87元,自費7621.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62元。

 

九、器材經營部(1人)

王樹先,男,42歲,女兒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4.87元,自費113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70元。

 

十、科技公司(2人)

湯建國,男,52歲,父親因病于20194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3338.79元,自費11904.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190元。

秦邦飛,男,50歲,父親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3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01761.82元,自費50937.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094元。

  

十一、行政管理中心(2人)

榮小娟,女,48歲,兒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038.22元,自費682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24元。

許兆輝,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410.65元,自費15854.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85元。

 

 

互助基金會
二O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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