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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安全操作指南(試行)

 
時間:2021-02-24  信息來源:淮安保安網  點擊:14906次  【字體:
 

保安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安全操作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勤務操作,確保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安全,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和《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守護是指保安員依法對特定客戶的物品或者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標進行看護、守衛的服務活動。
本指南所稱押運是指保安員依法將特定客戶的財物安全護送到目的地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許可設立,配備公務用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守護押運公司”)及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勤務的人員(以下簡稱“守護押運人員”)。
第四條  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勤務,應當依法著裝,攜帶證件,配備防暴槍和符合標準的防彈頭盔、防彈衣、通訊工具等執勤裝備。
第二章  守護押運人員培訓 
第五條  守護押運人員應當進行不少于160課時的崗前培訓,其中槍支使用培訓不少于40課時。
守護押運人員崗前培訓內容包括: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相關法律法規、政治理論、職業道德、職責任務、規章制度、槍械使用、消防常識等基礎知識;體能、隊列、防衛、槍支使用、實彈射擊、守護押運勤務、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車載技防和通訊設備使用、交通指揮和消防等實操技能。
第六條  守護押運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不少于2次的在崗培訓。在崗培訓內容應當在崗前培訓的基礎上,側重于守護押運執勤流程、武器裝備使用保管、押運物品交接程序、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等專業技能,以及合同約定的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任務等。
第七條  守護押運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槍支使用培訓,每年進行不少于1次的實彈射擊訓練、考核。 
第三章  槍支彈藥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配備、保管、使用槍支。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記錄槍支配備、保管、使用情況,并將信息錄入保安服務監管信息系統、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公共安全行業標準要求,設置槍支彈藥庫(室、柜)和驗槍區域,配備驗槍板或者驗槍沙袋(桶)等專用設施,槍支彈藥存放區域和驗槍區域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十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實行槍支彈藥領用審批、出入庫登記、槍彈庫(室、柜)24小時專人值守、槍彈分離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
第十一條  發放與收回槍支彈藥時,管理員應當認真核對持槍人員身份信息,查驗槍支彈藥。
守護押運人員領取槍支彈藥后和交還槍支彈藥前,應當在公司指定人員的現場監督和視頻監控下,在專用設施、場地內進行驗槍。
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勤務過程中需要交接槍支彈藥的,應當在視頻監控下核對接收槍支彈藥人員身份信息,查驗槍支彈藥并做好交接記錄。
第十二條  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勤務,應當攜帶公安機關依法核發的公務用槍槍證、持槍證、保安員證,做到人員、槍支、證件信息一致。
第十三條  守護押運人員領取槍支彈藥后,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保管。
押運車組在客戶單位等待時,因工作需要并經請示批準,可以將槍支彈藥存放于符合標準的槍彈柜或者車載金庫內,安排專人值守,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利用技防系統進行設防。
第十四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跨地區開展長途押運服務或者因自然災害的原因,導致配備使用的槍支彈藥當天不能交還的,應當寄存于當地的保安守護押運公司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和守護押運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槍支彈藥,確保槍支彈藥安全。發生槍支彈藥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勤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四章  守  護 
第十七條  承接守護業務,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提前了解守護目標的基本情況和客戶單位的具體要求,對執勤環境進行現場勘察。
第十八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對承接的守護業務進行安全風險評估,配備對講機、警棍、鋼叉、盾牌、防刺背心、強光手電、防彈衣、防彈頭盔等執勤裝備,協調客戶單位滿足視頻監控、通訊暢通等執勤條件。
第十九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與客戶單位簽訂守護服務合同后,應當根據勤務要求和安全風險評估情況,制定武裝守護勤務及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條  根據守護目標情況、客戶單位要求和崗位需要,每個守護項目(區域)設隊長1名,配備守護人員若干名并合理分工:
(一)隊長負責與客戶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溝通協調日常勤務事宜,組織隊員按照勤務方案執行任務,指揮處置突發情況。
(二)隊員負責警戒和看護目標,處置突發情況。
第二十一條  守護人員應當在監控區域內雙人武裝值守,可按要求將槍支彈藥存放于槍彈柜,但應當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取出。
持槍警戒時,守護人員應當以槍口向下約45度的持槍姿勢警戒,相互策應,隨時補位,適度調整警戒范圍,確保警戒區域無死角。
第二十二條  守護人員對進出目標區域的人員和車輛,應當嚴格執行查驗登記制度,隨時掌控守護目標區域及周邊動態。
第二十三條  客戶單位監控室應當執行雙人值守制度。監控室值守人員應當與現場守護人員聯動,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并按照勤務方案處置。
客戶單位金庫守護應當采取報警監控室值守和現場守護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前款要求進行。 
第五章  押  運 
第二十四條  承接押運業務,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提前了解客戶單位基本情況、標的物性質和押運具體要求,對客戶單位周邊執勤環境和行駛路線等進行現場勘察。
第二十五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對承接的押運業務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協調客戶單位進行必要執勤條件的改造,提供交接區域視頻監控、通訊暢通、指定停車位、設立臨時隔離區等勤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與客戶單位簽訂押運服務合同后,應當根據勤務要求和安全風險評估情況,制定武裝押運勤務及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押運車組由1名駕駛員、2名以上押運員組成,其中1人擔任車(組)長。
客戶單位可指派1至2名業務員跟車作業;無人跟車的,保安守護押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增設1至2名業務員。
第二十八條  押運車組實行車(組)長負責制,車組人員崗位職責如下:
(一)車(組)長負責按照公司要求做好車組管理工作,與客戶單位溝通協調勤務事宜,組織車組按照勤務方案執行押運任務,指揮處置突發情況。
(二)押運員負責對押運物品進行持槍警戒、護送,妥善處置突發情況。
(三)駕駛員負責按照既定路線安全駕駛車輛,會同押運員處置突發情況。
(四)業務員負責攜提押運物品并在視頻監控下與客戶單位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協同押運員處置突發情況。未設業務員的車組,由客戶單位工作人員負責攜提押運物品,與車(組)長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押運車嚴禁載乘與勤務無關的物品和人員(包括第三方人員)。
第三十條  押運任務開始前,車(組)長應當組織車組人員佩戴證件和執勤裝備,領取槍支彈藥,明確任務分工和注意事項,做好出發前的準備。駕駛員應當提前檢查、啟動押運車。
第三十一條  押運車到達客戶單位或者本公司金庫(或其他庫房)后,應當??吭谝曨l監控下的指定停車位。車(組)長觀察確定無可疑情況后指揮押運員持槍下車,押運員應當以槍口向下約45度的持槍姿勢警戒,相互策應,隨時補位,機動調整警戒范圍,確保警戒區域無死角。
業務員應當按照車(組)長指令,核對交接人員身份信息,啟閉押運車艙門,辦理交接手續,查驗裝卸押運物品。
第三十二條  押運車到達客戶單位后,駕駛員將押運車停至客戶單位附近視頻監控下的指定停車位。押運車組按照第三十一條要求站位警戒,迅速裝卸押運物品,作業完畢后立即鎖閉押運車艙門。
押運員在劃定的警戒區域內,應當依法文明阻攔行人靠近押運車或者穿過警戒區。
第三十三條  業務員攜提押運物品往返于押運車和合同約定的物品交接區域時,押運員應當持槍護送,將業務員守護于中間位置,嚴密觀察周圍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隨時補位,適度調整控制范圍,確保押運物品安全。
到達交接區域后,押運員就地警戒;業務員在視頻監控下與客戶單位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押運車組執行上門收款任務時,押運員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要求護送業務員到交接區域,等待業務員交接完畢后一同返回押運車;業務員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前期任務完成后,押運車組將押運物品按照第三十一條要求押送至金庫(或其他庫房),并辦理交接手續。
車(組)長指揮押運車返回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指定地點,組織車組人員交還證件、執勤裝備和槍支彈藥等執勤用品,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記錄,遇有特殊情形的應當向公司匯報當次工作情況。 
第六章  突發案事件處置 
第三十六條  守護押運勤務中涉及的突發案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盜竊搶劫、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和自然災害等可能危及守護押運目標安全和影響守護押運勤務正常進行的案事件。
第三十七條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有關規定,結合守護押運勤務實際制定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應當包括指揮調度、處置力量、處置裝備和交通工具、輿情引導等內容。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定期組織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提升守護押運人員和客戶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八條  處置守護押運勤務中發生的突發案事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快速反應,立即報告。發生突發案事件時,守護押運人員應當迅速判斷事態嚴重程度,立即向本公司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報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下簡稱“報警”)。
(二)安全優先,減少損失。發生突發案事件時,守護押運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保障客戶單位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目標安全。同時區分輕重緩急,在減少損害的情況下加強自我保護,開展自救防衛。
(三)依法文明,謹慎處置。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勤務與群眾發生糾紛時,應當控制情緒,避免發生爭執或者肢體接觸;確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視情采取口頭勸阻、徒手制止、使用執勤裝備處置的方式,直至依法使用槍支。
(四)控制事態,爭取幫助。守護押運人員應當根據突發案事件變化態勢,按照應急處置方案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同時積極爭取周圍可以利用的力量協助開展處置。
(五)統一指揮,及時增援。指揮中心應當實時了解處置情況,及時通知客戶單位并通報處置進度,指揮守護押運人員妥善處置,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視情調動人員和車輛增援。
第三十九條  守護目標區域發生火災,應當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一)第一時間報警并向客戶單位保衛部門和指揮中心報告。立即撥打火警電話和急救電話,講清發生火災單位的地址、起火物、火勢、人員被困等情況和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視情安排專人到路口等候,引導消防、救護車輛進入事故現場。
(二)迅速啟動消防滅火工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切斷起火區域電源;火勢較小時,就近利用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等消防設施撲救初起火災,最大限度防止火情擴大或者蔓延,并注意保護現場。
(三)引導人員疏散。嚴格控制目標區域出入口通道,維護現場秩序,引導有關人員選擇樓梯等通道快速疏散撤離,防止因秩序混亂造成更大的損失。
第四十條  守護勤務中發生其他突發案事件,應當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一)發現可疑人員靠近守護目標區域時,不得開門或者外出詢問,應當勸阻其不得靠近,同時注意觀察可疑人員數量、體貌特征,加強警戒并視情向客戶單位保衛部門和指揮中心報告;必要時立即報警。
(二)發現車輛強行闖崗出入守護目標區域時,應當立即記住車型、顏色和號牌等情況,向客戶單位保衛部門和指揮中心報告,同時采取措施查明情況;必要時立即報警,請求協助查控。
(三)發現不法侵害時,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進行口頭勸阻和警告,視情使用執勤裝備進行驅逐或者制服;遇有守護目標、守護人員受到暴力襲擊或者配備使用的槍支彈藥受到搶奪、搶劫等緊急情形,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依法使用槍支。
(四)發現不法分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正在逃離現場時,應當立即報警,迅速封鎖出入口通道,實施圍堵;不法分子已經逃離的,應當保護好案發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涉案人員數量、體貌特征、所持器械、交通工具、案發地點等情況;同時,應當加強周邊控制,注意發現可疑人員和物品。
(五)遇到人群密集情形時,應當通過拉警戒線、設立隔離帶、調整站位等方式將服務對象與周邊隔離,形成相對安全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押運交接環節遭遇搶劫,應當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一)車組人員、槍支和押運物品都在車內時,車組人員應當立即鎖閉門窗,按下車載報警按鈕,利用通訊設備向指揮中心報告。駕駛員應當立即將押運車駛離現場進行緊急避險。押運員在車內持槍高度警戒,如果不能離開險地,應當在保證人員、槍支和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與不法分子進行周旋并等待救援,視情依法還擊。
(二)車組人員、槍支和押運物品在車下時,車組人員應當立即利用有利地形、建筑物或者車輛躲避襲擊,進行緊急避險。車(組)長應當設法與指揮中心取得聯系并及時報警。押運員應當立即持槍警戒,掩護業務員攜提押運物品退回車內、進入客戶單位或者退至其他安全區域,與不法分子進行周旋并等待救援,視情依法還擊。如果退回車內,駕駛員應當盡快按下報警按鈕,駕車駛離現場或者擇機接應。
第四十二條  押運車行駛途中遭遇搶劫,應當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車組人員應當立即鎖閉門窗,按下車載報警按鈕,利用通訊設備向指揮中心報告。駕駛員應當立即將押運車駛離現場進行緊急避險。押運員在車內持槍高度警戒,如果無法擺脫搶劫,應當在保證人員、槍支和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與不法分子進行周旋并等待救援,視情依法還擊。
第四十三條  押運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組)長或者駕駛員觀察周邊情況,確認無明顯安全風險后下車與對方交涉處理;其他車組人員留在車內,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并保持警惕。
(二)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了解事故情況,通知客戶單位,視情調動人員和車輛趕赴現場增援。所押運現金或者有價證券數額巨大,或者所押運物品特別貴重或者危險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自行協商情形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并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處理;事故不屬于自行協商處理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保護現場并拍照,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四)指揮中心派出的增援力量到達后,應當盡快將事故車輛上的押運物品、槍支轉移至備勤車,車組人員除駕駛員留下配合處理外一并轉移,繼續執行任務。同時,安排力量救助受傷人員。
第四十四條  押運勤務中發生其他突發案事件,應當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置:
(一)押運車行駛途中被尾隨時,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車組人員應當保持警惕,注意觀察可疑車輛和人員特征,視情終止押運任務;返回公司后,車(組)長向公司詳細匯報情況。保安守護押運公司應當增派力量,對押運車進行一段時間的暗中保護,視情報警并請求協助調查。
(二)押運車行駛進入信號盲區時,車(組)長在進入盲區前向指揮中心報告,說明通過盲區需要的時間;進入盲區后,車組人員注意觀察周邊情況,駕駛員謹慎駕駛押運車迅速通過;離開盲區后,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密切關注車輛動態,如果押運車未能在備案時間內通過,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置。
(三)押運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車(組)長或者駕駛員觀察周邊情況,確認無明顯安全風險后下車進行檢查處理,其他車組人員留在車內并保持警惕。不能即刻處理的,指揮中心應當立即通知客戶單位,視情調動人員和車輛趕赴現場救援,將故障車輛上的押運物品、槍支轉移至備勤車繼續執行任務。所押運現金或者有價證券數額巨大,或者所押運物品特別貴重或者危險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四)押運車遇到群體性事件或者交通秩序混亂等情形,難以按照既定路線執行勤務的,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車組人員應當保持警惕,注意觀察可疑車輛和人員。指揮中心根據事態情況指令押運車謹慎緩慢通過,或者撤離現場,按照新的指定路線繼續執行押運任務。
(五)押運車遇到公安民警著警服進行常規盤查檢查時,應當立即報告指揮中心并接受檢查。民警要求檢查押運物品的,車(組)長應當向指揮中心報告,由指揮中心報告警務代表予以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郵政企業等單位自行武裝守護押運的,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保安從業單位根據本指南,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南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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