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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21年下半年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時間:2022-04-11  信息來源:淮安保安網  點擊:9316次  【字體:
 

2022年1月14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

參會人員:陳峻峰、管福建、陳正國、劉正焰、孫惠娟、王雪梅、孫丹丹、李曉攀、王偉偉、李行、朱義凱、吳彥海、楊盼盼、王姝

 

互助基金2021年下半年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共194人)

 

 

一、人防管理中心(106人)

張平平,女,39歲,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798.53元,自費8875.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994元。

孫其俊,男,53歲,本人因20216月至10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7011.57元,自費25933.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45%補助,計10808元。

張慶元,男,59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720元,自費9599.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4320元。

周紅江,女,42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767.58元,自費7680.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456元。

周成芹,女,35歲,本人因20216月至7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7092.64元,自費8755.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45%補助,計3779元。

余長清,男,51歲,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419.11元,自費6524.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936元。

黃國兵,男,50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526.01元,自費5868.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640元。

徐海洋,男,54歲,本人因202110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2340元,自費22753.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55%補助,計12212元。

黃永波,男,54歲,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741.65元,自費10470.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4712元。

陳建軍,男,53歲,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60.86元,自費23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51元。

錢兆軍,男,49歲,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024.79元,自費2010.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804元。

王恒威,男,59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486.62元,自費3287.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315元。

朱海平,男,56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385.93元,自費1812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8155元。于202179日病逝,根據互助基金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合計28155元。

管福建,男,55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739.9元,自費7193.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237元。

謝友祥,男,55歲,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95.95元,自費2651.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61元。

薛素海,男,45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773.53元,自費7746.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486元。

鄭安,男,51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086.55元,自費2606.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42元。

沈衛華,男,55歲,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150.88元,自費335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340元。

魏金洪,男,54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2934.31元,自費38454.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55、45%補助,計20103元。

趙培軍,男,49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781.75元,自費6439.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898元。

劉新龍,男,55歲,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870.38元,自費5230.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354元。

王連順,男,52歲,本人因202111月至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05.18元,自費1734.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607元。

陳宏,男,54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514.97元,自費2257.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03元。

李海軍,男,47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175.04元,自費2499.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00元。

顧興喜,男,52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910.9元,自費6062.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728元。

李浩銘,女,32歲,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31.98元,自費1092.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383元。

陳彤政,男,59歲,本人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893.73元,自費5506.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478元。

楊榮林,男,58歲,本人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1648.41元,自費22549.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020元。

陳春霞,女,47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335.17元,自費4637.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855元。

潘宏偉,男,43歲,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670.35元,自費2683.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73元。

石寶山,男,54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40.6元,自費1277.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447元。

劉建明,男,58歲,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246.76元,自費4461.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785元。

陸如明,男,57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590.71元,自費309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236元。

高樹俊,男,58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083.69元,自費4211.0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684元。

錢友林,男,53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640.1元,自費58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621元。

邵新,男,52歲,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776.72元,自費5319.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394元。

 

 

孫忠,男,62歲,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538.89元,自費22331.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466元。

杜新玉,男,55歲,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865.97元,自費3743.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749元。

徐文斌,男,51歲,妻子因20215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253.97元,自費8342.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669元。

張關榮,男,58歲,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772.33元,自費51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036元。

戴萬明,男,53歲,妻子因202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493.98元,自費3415.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683元。

徐吉云,男,54歲,妻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884.42元,自費5820.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164元。

劉新龍,男,55歲,妻子因20211月至55次住院治療,共花費69883.83元,自費15302.3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060元。

路國華,男,55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188.7元,自費3028.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606元。

楊加來,男,58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009.82元,自費9552.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910元。

吳愛全,男,53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317.18元,自費7078.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416元。

褚軍,男,50歲,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568.6元,自費10111.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022元。

高樹友,男,58歲,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284.59元,自費15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00元。

李同義,男,57歲,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900.16元,自費2206.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41元。

李登領,男,55歲,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978.76元,自費4644.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929元。

陳寶軍,男,56歲,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493.66元,自費5109.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022元。

朱治平,男,50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201.96元,自費4005.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801元。

吳開虎,男,55歲,妻子因202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256.9元,因未經交通事故處理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50%*20%補助,計2126元。

屠兆兵,男,52歲,兒子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380元,自費5679.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136元。

王寶華,男,58歲,妻子因20216月至7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5309.49元,自費7745.9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549元。

谷春祥,男,51歲,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839.26元,自費124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484元。

沈傳珠,男,58歲,妻子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863.58元,自費2456.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91元。

姜文藝,男,50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130.86元,自費4368.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874元。

李樹平,男,58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470元,自費8523.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705元。

韓文軍,男,54歲,妻子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39.24元,自費1654.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31元。

徐善紅,女,53歲,兒子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9384.6元,自費16646.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329元。

 

 

徐兵,男,33歲,父親因202010月至202111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4074.82元,自費40846.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127元。

李兆峰,男,42歲,父親因20219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4973.51元,自費34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19元。

劉飛,男,49歲,父親因20212月至10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0503.97元,自費15746.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362元。

連會榮,男,56歲,母親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289.2元,自費3586.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38元。

開飛,男,56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956.88元,自費5697.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55元。

張殿曹,男,53歲,母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431.92元,自費8939.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41元。

楊兆軍,男,48歲,母親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173.04元,自費2142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213元。

王恒威,男,59歲,父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母親因“T12椎體壓縮性骨折202111月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25134.07元,自費11262.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89元。

王家歡,男,41歲,父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17.67元,自費2338.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51元。

汪燕,女,48歲,母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304.3元,自費14886.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233元。

李桂兵,男,53歲,母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891.95元,自費3919.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8元。

朱宗界,男,51歲,母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183.32元,自費6172.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26元。

趙燕龍,男,54歲,母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376.48元,自費7404.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11元。

周明,男,30歲,父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312.39元,自費6256.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38元。

劉建國,男,47歲,父親因202110月、1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9026.14元,自費9170.2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76元。

柏建偉,男,36歲,父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49.88元,自費3338.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01元。

王亞東,男,51歲,母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4701.99元,自費12327.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849元。

雍友君,男,50歲,父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127.84元,自費1373.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06元。

譚洪發,男,55歲,母親因20217月、10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0426.65元,自費3908.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6元。

左萬保,男,45歲,母親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855.82元,自費925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88元。

楊志國,男,44歲,父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142.9元,自費2694.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4元。

吳艷,女,44歲,母親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302.72元,自費8852.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28元。

李根榮,男,54歲,父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9131.1元,自費8836.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25元。

李振華,男,53歲,母親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755.46元,自費4745.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12元。

李振華,男,53歲,父親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473.07元,自費6979.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47元。

吳家繼,男,44歲,父親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53.86元,自費4699.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05元。

吳艷,女,44歲,母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757.11元,自費6873.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31元。

鮑恩光,男,46歲,母親因20208月至2021125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236.38元,自費8684.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03元。

朱德洋,男,31歲,父親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919.18元,自費4743.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12元。

龍錦寶,男,49歲,母親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725.98元,自費2312.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47元。

王士年,男,52歲,父親因202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562.62元,自費4717.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08元。

張晉榮,男,51歲,父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798.04元,自費3687.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53元。

劉仁彬,男,49歲,母親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659.27元,自費173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607元。

顧興喜,男,52歲,父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662.38元,自費3526.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29元。

朱榮維,男,53歲,父親因202110月、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3318.14元,自費12419.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863元。

趙燕龍,男,54歲,母親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730.61元,自費3059.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59元。

吳家園,男,19歲,母親因20218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04772.06元,自費58105.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716元。

王軍,男,45歲,母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469.34元,自費4639.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96元。

鄭超昊,男,45歲,父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18.18元,自費1397.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10元。

李銀安,男,56歲,母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895.86元,自費17179.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577元。

魏從楊,男,52歲,父親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820.03元,自費2008.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01元。

車其義,男,52歲,母親因20219月、10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9271.26元,自費19979.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997元。

谷愛春,男,48歲,母親因20206月、20216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1499.95元,自費1914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72元。

胡忠華,男,51歲,母親因20214月至6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0060元,自費13458.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019元。

高記,男,53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270元,自費33084.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963元。

 

二、武裝守押中心(47人)

靳玉寶,男,58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738.07元,自費2717.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87元。

嚴衛東,男,56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732.2元,自費3218.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287元。

吳永,男,56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914.59元,自費3161.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265元。

薛峰,男,46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085.46元,自費2145.9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858元。

王明奎,男,57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4187.81元,自費1535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6909元。

胡家軍,男,42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023.19元,自費6377.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870元。

吳學林,男,40歲,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556.55元,自費4027.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611元。

朱言峰,男,25歲,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890.76元,自費11067.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427元。

洪紹喜,男,43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922.69元,自費10365.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4665元。

趙仕新,男,54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592.57元,自費5234.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355元。

郁躍霞,女,46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612.3元,自費8513.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831元。

時利強,男,57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97.91元,自費1907.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668元。

楊波,男,26歲,本人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368.4元,自費1904.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667元。

費云峰,男,59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775.7元,自費3853.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541元。

張德軍,男,38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937.78元,自費2370.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48元。

馮思洋,男,27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115.66元,自費2388.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55元。

 

 

朱明,男,36歲,兒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212.08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842元。

靳玉寶,男,58歲,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659.31元,自費2835.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567元。

徐文學,男,36歲,妻子因20211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7943.69元,自費1322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646元。

徐文學,男,35歲,妻子因2021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311.92元,自費622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245元。

王建飛,男,58歲,妻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772.67元,自費33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662元。

韓寒冰,女,32歲,兒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515.69元,自費3627.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725元。

崔文武,男,51歲,妻子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025.45元,自費5016.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003元。

劉陽,男,36歲,兒子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475.54元,自費2170.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34元。

張中華,男,50歲,妻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180.93元,自費4847.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970元。

王小東,男,47歲,兒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943.83元,自費802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605元。

劉海,男,40歲,妻子因20215月至109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37429.77元,自費29558.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5912元。

王書文,男,57歲,妻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801.36元,自費3525.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705元。

李海濱,男,35歲,兒子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614.59元,自費6870.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374元。

 

 

吳海波,男,47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40.52元,自費1842.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76元。

程龍,男,36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992.3元,自費419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29元。

鄭峰,男,40歲,母親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183.29元,自費18878.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32元。

周衛華,女,45歲,父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621.46元,自費5282.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92元。

劉好,男,34歲,父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209.18元,自費7591.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39元。

吳劉春,男,36歲,父親因2021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744.1元,自費13749.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062元。

吳劉春,男,36歲,父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556.4元,自費4683.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03元。

徐登榮,男,54歲,母親因20216月至10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5777.16元,自費12067.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810元。

周從建,男,49歲,父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115.14元,自費4689.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03元。

汪永泉,男,44歲,父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494.62元,自費4182.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27元。

朱天德,男,40歲,父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959.22元,自費5065.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60元。

劉劍,男,33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166.38元,自費7648.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47元。

姜勇,男,34歲,父親因202110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155.14元,自費9295.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94元。

周小松,男,43歲,母親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574.12元,自費14031.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105元。

王華,男,38歲,父親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474.95元,自費1924.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9元。

楊宇,男,25歲,母親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44.57元,自費5492.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24元。

吉磊,男,31歲,母親因20219月至1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8852.24元,自費7123.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68元。

孫閆,男,32歲,母親因202012月至202112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69723.4元,自費876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148元。

 

三、漣水分公司(11人)

丁云,男,66歲,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623.14元,自費7024.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161元。

陳年國,男,56歲,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7640.24元,自費16425.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7391元。

孫中祥,男,47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24.04元,自費2328.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32元。

嚴云,男,58歲,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219月死亡(對方全責),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吉愛宏,男,65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043.94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170元。

禹明星,女,34歲,兒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15.68元,自費2787.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557元。

李玉清,男,56歲,妻子因20217月起6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2692.29元,自費59452.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1890元。

王亞洲,男,58歲,妻子因20216月、7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1341.61元,自費1869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738元。

崔愛紅,女,46歲,母親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659.72元,自費3090.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64元。

李洪,男,51歲,母親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937.75元,自費7847.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77元。

沈烈軍,男,55歲,父母因20219月、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095.88元,自費4333.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50元。本人因2021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697.98元,自費2273.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09元,合計1559元。

 

四、駐外分公司(2人)

沙汝軍,男,53歲,父親因202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960.12元,自費787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81元。

楊廣山,男,56歲,本人于2022110日因“心源性猝死”,根據互助基金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五、物管分公司(1人)

孫雄飛,男,39歲,父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206.48元,自費4624.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94元。

 

六、銀盾駕校(4人)

嵇學海,男,48歲,本人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012.64元,自費3075.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230元。

李波,男,46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5292.92元,自費41965.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295元。

董軍,男,50歲,父親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54.97元,自費1058.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59元。

劉正焰,男,52歲,母親因20211月至125次住院治療,共花費78873.85元,自費25332.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800元。

 

七、智慧安保中心(2人)

楊靜,女,35歲,本人因2021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333.73元,自費6263.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819元。

朱劉紅,男,37歲,本人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527.15元,自費3410.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364元。

 

八、科技公司(1人)

盧璐,女,30歲,母親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7532.72元,自費16957.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544元。

 

 

九、劍蘭賓館(2人)

趙莉,女,47歲,母親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79.71元,自費2274.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41元。

葉桂紅,女,39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311.92元,自費8764.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15元。

 

十、供應鏈物流(2人)

馮偉,男,33歲,本人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038.02元,自費2285.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14元。

黃艷,女,33歲,丈夫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535.59元,自費6109.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222元。

 

十一、天倫汽修(1人)

趙寧,女,32歲,兒子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951.51元,自費4459.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892元。

 

十二、檢測站(9人)

徐茜,女,31歲,本人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18.47元,自費42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712元。

盧魯,男,42歲,本人因202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334.47元,自費6742.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034元。

張月,女,35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429.63元,自費1434.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502元。

黃亮,女,42歲,本人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176.02元,自費7582.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412元。

黃亮,女,42歲,兒子因2021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860.71元,全自費(附說明),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372元。

宋國敏,女,39歲,母親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774.13元,自費6035.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05元。

宋國敏,女,39歲,母親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982.46元,自費12714.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907元。

王松,男,45歲,母親因2021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4417.71元,自費3211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817元。

顧廣明,男,53歲,母親因20217月、8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3641.36元,自費7591.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39元。

 

十三、行政、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等(6人)

干建浪,男,52歲,本人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545.9元,自費5578.7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232元。

孫月芹,女,43歲,兒子因2021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159.41元,自費7381.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476元。

于松舟,女,32歲,母親因2021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569.01元,自費27863.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180元。

陳安帥,男,32歲,母親因2021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347.26元,自費4373.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56元。

王霞,女,49歲,父親因20214月、11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671.14元,自費2722.0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8元。

嚴永林,男,50歲,母親因2021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171.72元,自費985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78元。

 

 

 

互助基金會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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